2010年8月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做管理工作,招聘时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12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满单位并没有跟他签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多次推脱。因为大学毕业生找份工作并不容易,小王一直忍耐,半年过去了,小王还是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后小王要求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公司领导根本不承认当初对他有任何承诺,无奈之下,2011年3月小王找到王涛律师代理,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接受委托后,王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小王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交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赔偿金。
后来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公司的代理人认识到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自动提出调解意见,赔偿小王20000元。本案圆满结案 。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