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笔者接了一个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索要赔偿金的案件。案件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当事人系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单位工作7年,因为与单位领导有矛盾,被单位无辜解雇,并且单位拒绝给当事人出具任何的书面材料。
接受案件委托后,笔者分析认为单位可能有两种应对的思路:一是否认解雇事实,认为现在的局面是当事人擅自离职的结果;二是承认解雇事实,给当事人安插一个罪名。分析这两种思路,笔者认为站在单位的角度考虑,第一种思路更有利于单位“维护自已的权益”。因此,笔者与当事人针对第一种思路制定案件方案。首先,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需收集证据,证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其次,需要证明当事人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收入,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过大量的准备,笔者将案子诉到仲裁,不久案子开庭了。果然不出所料,单位答辩否认将当事人解雇的事实,声称当事人擅自离职。庭审中,笔者提请单位现职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当事人被解雇的事实。单位对于笔者能提请证人出庭作证深感意外。
2010年9月,在先后经过二次庭审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定书支持了当事人的申请请求,单位需向当事人支付双倍赔偿金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