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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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9日12时左右,周某在城阳区山城路被刘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3年4月14日出院。后双方协商不成,因周某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周某的全部诉请。现周某第二次起诉要求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周某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周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周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刘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周某的人身受到损害。刘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周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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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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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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