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0年到即墨某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与2011年11月将申请人辞退。
申请人不服公司的行为,找到笔者要求依法仲裁。
笔者分析案情认为本案中,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没有缴纳社保应当补缴,并且还无故辞退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笔者依法为其向即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开庭审理,公司以申请人存在过失为由不与其签订合同,这个理由很明显不成立,后来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的诉求,依法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