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徐某和其外甥刘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有刘某照料徐某以后的生活起居,等徐某死后,其名下的房产归刘某所有。但协议中有附条件,就是如果刘某对徐某不好,徐某有权利撤销此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签订 之后,刘某就将徐某接到自己家中照料,并将徐某的房子进行了装修,准备在中结婚。没想到,事情出来意外,在徐某到刘某家两个月之后,因为自己身体的原因,经常发脾气,很不好伺候,刘某作为年轻人脾气也不好,所以就经常发生争执。并且有次刘某还动手打了徐某,因此徐某就提出因为刘某对其照顾的不好要求解除协议,刘某就不同意,说你要解除可以,但是要把我照顾你所花费的费用偿还给我,把我给你装修的房子的费用偿还。共计主张6万多元。
因为事情没法调解,所以后来徐某找到笔者要求帮助其解决此事。 笔者接受委托后,分析本案,徐某可以提出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至于刘某的费用问题可以提出反诉在诉讼中一并处理。
根据这个思路,笔者代理徐某起诉到城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后来在开庭是刘某提出同意解除,但要求徐某偿还其支出的各种费用6万余元。但是没有提供关于6万余元花费的证据。因此笔者抓住对方同意解除协议的说法,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协议,但因为没有提供花费的证据,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刘某可以另案起诉。
最后法院支持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关于刘某的费用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