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亲办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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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小王到青岛市城阳区一家用人单位工作,担任人事助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共给她发过4个月的工资,分别是2000元、2340元、2650元、3000元。13年2月1日,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小王解除劳动关系。
小王对用人单位的做法很不满意,委托笔者要求代理诉讼,依法向用人单位索要自己应得的利益。笔者根据法律规定,认为本案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小王支付3个月的双倍工资,还有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在和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前提下,笔者代理小王依法将用人单位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
在城阳区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之所以未在小王工作期间和她没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小王自己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小王在工作过程中有重大的违纪行为。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城阳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小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799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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