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胡某和某出租车的所有人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向车主交付了每月的承包金,并向车主交付2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但在2013年5月份车主无故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车,并且拒不返还胡某风险抵押金。双方协商不成,胡某委托笔者将车主依法起诉。
在法院开庭的过程中,车主陈述了一大堆的理由来证明其有理由不返还押金。但是法官告诉车主,这样是不可能的,其有返还押金的责任。但车主拒绝调解。后来,法院依法判决由车主依法返还胡某风险抵押金20000元。
律师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无故变更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车主单方无故解除承包合同,违法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返还押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