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原告王某手持一张借条起诉城阳某有限公司,借条内容为: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并承诺与2013年8月前还款,逾期将承担20%的违约金,被告公司的法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借条的借款人处有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私章。但是借条上没有落款时间。
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找到笔者,要求笔者代理诉讼,并且向笔者保证此笔借款根本就不存在,是原告利用自己在公司担任财务主管的便利条件伪造的。希望笔者能为其讨回公道。
1、公章和法人章的使用不符合用章的惯例和习惯,根据我们通常的商业惯例和习惯,对于民间借贷等此类重要的民事活动,所形成的文件应当非常正规,公章和法人章通常是在打印了或者书写了单位名称后再在上面加盖公章,但此借条却没有书写或者打印单位名称,公章直接盖章在空白处。这严重不符合商业习惯和惯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能保证交易安全,此条有伪造的重大嫌疑。
2、该欠条没有落款名称和时间,不符合一个公司对外出具重要文件的习惯,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出具的材料没有形成时间和落款。
3、20万属于大额的借款行为,根据公司财务习惯应当通过转账的形式,并且应当出具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而不是出具借条。
4、公司的经营情况一直很好,银行往来账目资金充裕,没有理由向某个人借这么大数额的借款,显然不符合常理。
5、原告必须能合理的解释资金的来源,借款的详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被告对原告邓某持有的借条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原告有责任对借款产生的时间、经过及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可从借款实质条件看,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借款20万的证据为被告出具的借条,但是根据民事行为日常习惯,借款出具的借条应当具有符合基本的交易和民事行为的日常习惯,而原告提交的该份借条没有注明借款时间及借款人签字捺印,仅有公司公章和法人章,内容全部打印形成,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具有重大瑕疵。出具20万的借条,数额较大,原告称以现金支付,又不能说明现金来源,与常理不符。因此鉴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具有重大的瑕疵,原告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存在瑕疵,且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应的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事实的成立,故应视为其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