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亲办案例
申请仲裁的时效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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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某于2010年9月20日进入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担任采购员,当时双方之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11年3月1日,双方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2年9月16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甲公司出具退工证明。公司支付了四个月的经经补偿金。

  事后田某发现甲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田某于2012年9月17日委托笔者向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因为没签劳动合同的5个月的工资。城阳区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完全支持了申诉人的5个月的工资。但是保险的请求没有支持,要求申请人依法向社保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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